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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M上诉案代理词
原创文章  时间:2008-05-12 18:15:37  点击查看评论

案情简介:1994年,WXM被张某以王的哥哥欠其盐皮款为由强迫写下了一张壹万伍仟元的欠条,其后张某一直未向WXM追索该款。2003年,张某因向WXM的哥哥追索该款无果,将WXM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WXM还款,WXM不服,提起上诉。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一审被告)WXM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是一张《欠条》,而关于这张《欠条》的产生,双方说法截然不同。我们认为,无论他们双方谁的说法真实,都不影响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如果上诉人陈述属实,那么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属受人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依照《民法通则》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因无效民事行为而出具的《欠条》不具有债权凭证的法律效力;如果被上诉人的陈述属实,那么被上诉人在1994年12月19日向上诉人追索盐皮款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其诉讼时效应从收到《欠条》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在此后没有中断事由的情形下,应适用两年的普通时效。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已明确承认在此之后一直未向上诉人主张其权利,显然其已丧失胜诉权。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第三项中称“由于此《欠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的起诉仍然在诉讼时效之内”,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实际上一审判决是混淆了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在本案中,即使《欠条》内容真实,其产生也是基于双方的购销合同关系,上诉人在收货后没有支付货款即是对被上诉人权利的侵犯,被上诉人在1994年12月19日依据双方的购销关系向上诉人追索盐皮款就是第一次主张权利,这时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那么,上诉人于1994年12月19日出具《欠条》的行为正符合该《批复》中所指的“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的起诉时效已过。

    综上所述,无论被上诉人所持《欠条》是如何取得,其诉求都不应得到支持。恳请合议庭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谢谢!


代理人:金承刚

200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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